農發條例最新法條

有關台東縣山坡地興建農舍的規定~~

像是建敝率容積率ㄉ規定~~因為我找不到台東縣興建農舍ㄉ相關法規~~~
自地興建非自由興建一、農發條例修正案施行後之規定:農發條例修正案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

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上可知

農發條例修正案施行後之規定

係採「有條件開放農地興建農舍」

其限制如下:1.申請人以具農民身份為限

如為非農民或農企業法人等

仍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2.且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3.農業用地確實供農業使用。

4.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此部分應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為之﹚5.須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且不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6.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7.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

不在此限。

 8.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9.取得農地範圍

包括耕地與非耕地在內。

二、農發條例修正案施行前之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取得農業用地

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

申請興建農舍。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

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

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亦同。

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由上可知

農發條例修正案施行前之規定

亦採「有條件開放農地興建農舍」

其限制如下:1.申請人以具農民身份為限

如為非農民或農企業法人等

仍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2.且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

3.農業用地確實供農業使用

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

申請興建農舍。

4.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此部分應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證明為之﹚5.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6.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7.修正前之共有耕地得細分低于0.二五公頃後

應單獨所有權再予申請興建農舍。

8.取得農地範圍

包括耕地與非耕地在內。

三、農發條例修正前後取得農地興建農舍不同處之比較1.取得農地者之身分

未如修正後有農民身分之限制。

2.需無自用農舍者。

3.不須經主管機關核定。

4.應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申請興建。

5.修正前之共有耕地得細分低于0.二五公頃後

應單獨所有權再予申請興建農舍。

6.無集村興建之獎勵規定。

7.應在自有農地上興建農舍

但無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8.農地範圍

亦包括耕地在內。

 我國現行農舍興建相關規定已散見於許多建築及土地管制法令中

如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

農民必須符合這些法令規定

並經過許可

才能夠申請興建農舍

足見在現行法令中

農政及地政單位早已有預防濫建的防弊措施。

限制興建農舍是為了防止財團炒作土地

但對買主可能與原地主約定先行蓋好農舍後再行過戶之規避法令行為並無相關防範措施。

貳、修正案施行前-回頁首  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

申請興建農舍農舍

按內政部71.4.19台內地字第82346號函及72.8.10台內地字第175811號函釋

係指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或依內政部63.5.24台內營字第599499號函申請建照

並經核發農舍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言。

農舍依照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

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申請建造農舍

應檢具: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等。

參照修正前農發條例

原無農舍興建與否之規定

農舍之建築管理

均散見於其他建築法令之中。

新修正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興建農舍之配套程序與辦法

由主管機會同內政部另定之。

似已宣示農舍之興建程序與辦法及相關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擬主導其政策。

參、農舍與農地一體化原則:回頁首一、修正前法源按農舍所有權之移轉

應與基地一併移轉

前經內政部71.4.19台內地字第82346號函釋在案;法務部亦於81.10.16以81律15551號函釋

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物

均已明示農舍與基地所有權應一併移轉之精神。

人民之權利義務本應以法律定之

前述函釋

於拍賣農地時

仍生農舍無法與農地併同拍賣之虞。

二、修正後規定本次農發條例在第十八條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述「併同移轉」應包括遺產分割之分割繼承在內

但設定典權與設定永佃權

似不在規範之列。

三、設定典權之適用農舍與農業用地擬設定典權時

按新修正農發條例尚無併同設定之限制

但應注意農業用地中之耕地

除非﹙農企業法人﹚經過許可

仍不得設定於私法人

以免發生何後其物不能回贖時

私法人﹙典權人﹚得取得典物﹙耕地﹚所有權之慮

而與原立法意旨相違。

四、不溯及既往按修正前已興建之農舍若與其坐落用地非屬同一人所有時

依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並參照原公寓大農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有關房地一體化之行政函釋

仍無前開法條應併同移轉或設定抵押權適用之餘地。

5.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農舍新修正農發條例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應指該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以外之法定空地

依照建築法之規定

有不得重複申請再作為農舍建蔽率之限。

文意上不得解為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興建農舍以一次為限。

亦即

農舍經拆除後

原農業用地仍得再申靖興建新農舍。

肆、獎勵集村興建農舍:回頁首新修正農發條例原擬強制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

後因多數農民與立法委員之反對

而改採鼓勵方式為之。

是以

在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故農發條例修正後取得農地之農民

若以集村方式興建之農舍

政府除獎勵與提供必要之協助外

亦無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之限制。

如果一塊土地要集村興建農舍

農發條例修正案第十一條更有保留隔離綠帶三十%的規定

所餘再扣除折算後四十%的工程費用

十%的公共設施

以及十%至十五%的回饋金﹙公共設施的建設及回饋金要由農民全數負擔﹚

政府只是在集村做了一些基礎設施

如道路、路燈等

試問在這種情況下

農民究竟還有多少意願興建集村農舍?伍、興建農舍配套措施

另立辦法為之:回頁首農發條例修正案 第十八條規定:關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陸、興建農舍新規定回頁首行政院原「禁止規定」改為「現行規定」

符合一定條件得自由申請興建農舍

其改革的意義相當重大。

因「禁止興建」是法律命令性、強制性的規範

是不得興建

如興建即違反禁止規定

自應負一定之法律責任;現改為具有正面意義的自由規定後

興建農舍屬於「人民的自由權利」

原則上行政機關不得任意限制

僅於授權訂定行政命令得為一定資格之限制。

從89年1月28日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生效後取得的農地

依條例規定

農委會須會同內政部營建署訂定新購農地興建農舍辦法。

如確實供作農業使用

而無自用農舍的農民

將可依內政部營建署於89年6月23日公佈的「農地興建農舍辦法草案」

興建農舍。

草案資格限制與建農舍的起造人資格必須全數符合下列各點:一、成年的限制—年滿20歲以上或成未滿20歲已結婚者。

二、起造人之農業用地與住所

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

且其土地登記與戶籍登記均應滿三年以上。

三、面積限制—新購農地申請興建個別農舍的農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約750坪)。

但新購農地若以多宗農地依集村方式

申請興建農舍

則其每一宗農地最小面積不受0.25公頃限制。

四、農舍最高興建三層樓及10.5公尺五、供農民自用之住宅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百分之五

且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50坪)。

六、無自用農舍—起造人必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沒有自用農舍。

七、農地農舍合一:起造人必須是農地所有權人

而且農地的確供農業使用。

八、申請興建的農地

在扣除興建農舍的面積後

剩餘提供農業生產使用的土地應是完整區塊

且不得低於該筆農地面積的百分之九十(建蔽率不得高於百分之十)。

除此之外

農委會官員表示

為避免防止農地開放買賣後

衍生農地濫建農舍問題

農委會除從嚴規定農舍興建的最小農地面積、建蔽率外

農委會將定期稽查農地是否確實作農業使用

如經查獲未作農業使用

農委會將追回已減免稅額

並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

處以土地違規使用罰鍰。

所謂新購農地

是指今年1月4日農發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的農地;今年1月4日前取得的農地

則可依都市計畫法各地方施行細則

申請與建農舍

不須適用新的農舍興建辦法。

柒、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參考資料 http://home.kimo.com.tw/ephonech/b13/f.htm
提供一個網站以供參考http://tsn.taitung.gov.tw/law//一般各縣市農地的建蔽率均規定1/10 容積為330平方公尺 但若要確認 可向縣市政府申請分區使用證明 上面會列出土地適用之都市計劃內容 可照此計畫內容查出所要的資料
請參考:劍華組合式休閒渡假屋http://www.a3525526.url.tw仿小木屋

休閒渡假屋

農舍

輕鋼構屋

活動屋

之專業生產廠商。

外型美觀、顏色多樣、結構堅固、組裝快速、斷熱性佳、絕不漏水!

提供各式渡假屋相關資訊之免費諮詢

歡迎來電。


臺中銅牆鐵壁實業有限公司成立於民國86年

專門營造鋼構建築與鋼構工程、鋼構農舍服務項目包含鋼構別墅規劃設計施工、鋼構廠辦規劃設計施工、農舍興建、民宿興建等鋼構建築及舊屋翻新、頂樓加蓋及鋼骨結構施工、日式屋瓦及外牆板安裝工程等。

銅牆鐵壁的鋼構建築整體規劃、專業設計與施工

以經驗豐富及專業工程施工團隊見長

至今已完成上百間以上的工程實績

業界口碑良好!

網址:http://www.tctp.com.tw電話:(04) 2534-7376

台東縣山坡地,建敝率容積率,農委會,內政部,台東縣,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修正案,直轄市

石板屋|新藝術運動|傳統建築|綠建築|木工|比薩斜塔|巴洛克|廟宇|希臘建築|歷史遺跡|泰姬馬哈陵|高第建築|地中海建築|閩南建築|巴黎鐵塔|雪梨歌劇院|裝潢|知名建築物|建築景觀|騎樓|建材|展開圖|浮雕|老建築|東海教堂|宗教建築|洛可可|監工|客家建築|建築師|

農發條例最新法條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22041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qaz101405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